昨天,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《信用调查服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规定为了规范信用调查业务及有关活动,加强信用调查监督管理,促进健康发展。信用调查行业的发展,信用调查机构应收集信用。信息应遵循“最小化和必要性”的原则。而不是过度收集。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章明确指出,信用报告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收集信用信息:(1)通过欺骗,胁迫或诱使的方式; (二)向个人或企业收取费用。方法; (三)从非法渠道收取的; (四)其他侵害信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。同时,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,并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信用信息的目的,信息的来源和信息的范围,以及不同意信息收集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。征信机构在收集非公开企业信用信息时,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企业的同意。此外,征信调查机构收集征信信息时,应当审查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,信息来源,信息质量,信息安全性和信息主体的授权,以确保征信信息收集的合法性,准确性和可持续性。 。信用报告机构应在数据更正,异议处理和信息安全方面明确他们与信息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。负责编辑AJX